为人处世的一种态度
应当说, " 贫贱之交不能忘" 不光是对朋友的一种合理要求, 也是交朋友的一个道德标准, 为人处世的一种态度。" 交之于人也, 犹唇齿之相济" , 说的正是这个道理。试想, 如果" 一阔脸就变" , 那还叫什么朋友? 读《毛泽东书信选集》, 其中有不少书信谈到他青年时代的" 贫贱之交" 。比如, 他在《致王首道》( 当时任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席) 的信中, 就特意提到" 张次仑、罗元辑两先生" , 说他们" 一生教书未作坏事" , " 现闻两先生家口甚多, 生活极苦, 拟请湖南省政府每月每人酌给津贴若干, 借资养老。信中还提到" 又据罗元鳗先生来函说:曾任我的国文教员之袁仲谦先生已死, 其妻7 0 岁饿饭等语, 亦请省府酌予接济。" 毛泽东还十分认真负责地要求地方政府将" 以上张、罗、戴3 人事, 请予酌办见复, 并请派人向张、罗先生予以慰问。" 他进而将" 张、罗通讯处均是妙高峰中学" 等一些细节也一一交待, 其认
" 张、罗通讯处均是妙高峰中学" 等一些细节也一一交待, 其认真热诚, 令人感动。在这点上, 伟人毛泽东当之无愧地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 贫贱之交不能忘" 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品质。所谓" 贫贱之交" , 无非就是在贫困艰难中结交的朋友。这样的朋友多是患难与共、相濡以沫的贫苦人。他们虽然本身的生活并不如意, 却能以友情来温暖和抚慰同命运的穷兄弟, 甚至尽管自顾不暇, 仍慷慨救助濒于危难的朋友。不忘穷时朋友, 正是不忘昔日苦, 不忘曾经走过的艰难路程, 不忘曾经在困难中给自己以安慰、鼓舞、信任和温暖以及前进力量的朋友。
" 贫贱之交不能忘" , 对于那些当了老板、经理以及社会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的人特别有意义。比如说, 在农村里, 有些专业户由于善于经营, 靠勤劳、靠知识、靠科学致富, 他们的经济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没忘记自己周围的" 穷朋友" , 慷慨地给以经济上的援助, 包括赈济或借贷, 并主动上门传授经营方法和进行技术指导, 使这些" 穷朋友" 也逐步走上致富之路。诸如此类不以富嫌贫, 不以高明嫌笨拙, 真诚地给别人以帮助、指导和支援的事例, 都是不忘" 贫贱之交" 的体现。此外, 有一点还得说明:我们说的" 贫贱之交不能忘" , 是不忘" 贫贱" 的疾苦, 体谅穷朋友的困难, 尽力给以帮助, 而不是无原则地" 拉兄弟一把" 。那种拉帮结伙, " 独私故人" , " 一人得道, 鸡犬升天" 式的做法, 是应当加以反对的。不能因为某某曾和自己交过朋友, 就认为他的水平一定高过别人, 就非受到重用不可, 否则就要被责之以忘却故旧了, 这显然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法的内容具有客观性
法的产生具有客观性。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 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 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 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 - - 公共权力, 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 法律便或多或少发展成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愈复杂, 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法律现象也就产生发展并丰富了起来。
法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广义的法律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的制定、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监督、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 一旦确立, 无疑是客观的。法的制定、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监督等动态法律活动必然是客观的。法的意识, 虽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但一定法的意识( 比如他人的法的意识, 个人已存在的法的意识, 社会的法的意识, 集体的法的意识等) 一旦成立, 也由纯粹主观的东西变成了现实的客观存在。至于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更是客观的、无法改变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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