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可让初次见面的对方倍加信任

       相同的人生经历不能证明一个人的品质, 相反, 我们倒要提防那些用相同经历来与我们套近乎的人。

       刘先生曾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 退伍后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 凭着自己的勤奋好学, 没过几年便成为业务骨干。后来, 他辞职创办了一家公司, 凭着自己的经验和战场上那种奋勇拼搏的精神, 他在商场上证明了自己的价值, 拥有几百万的固定资产。1 9 9 5 年年, 刘先生的一个老客户( 也是一家公司) 要搞融资租赁, 请求刘先生提供担保。刘先生做事严谨, 对生意上的事一向以稳重著称, 尽管是老客户, 他也按照惯例审查该客户与租赁公司的合同以及该客户的营运状况, 审查后觉得并没有什么把握, 准备婉言回绝。

       一天, 该客户又派了公司的一名业务主管人员前来商讨此事。初次见面, 两个人互相介绍, 刘先生得知该人姓胡, 胡某忽然说:" 我觉得你的名字很耳熟, 你是不是某某部队的? " 刘先生道出了自己曾在某部队当兵, 并参加过自卫反击战, 胡高兴地叫起来:" 哎呀, 你是一班的, 我是二班的, 我说怎么觉得眼熟呢! " 话题一发不可收拾, 两人似乎又回到了那炮声隆隆、硝烟弥漫的战场, 刘先生也回忆起胡某曾是一次战役中的突击队员, 作战勇敢, 还曾负过伤。两人越谈越投机, 俨然又恢复了当战士时的豪爽, 于是刘请客, 边吃边聊。

       渐渐谈起担保的事, 胡某向刘先生解释了一些他认为有疑问的地方, 并保证该公司的信誉绝对没问题, 资金只是暂时周转不过来, 绝对不会连累对方的。刘先生正处在兴奋之中, 对胡某的话深信不疑, 也未作进一步核查, 就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其实, 胡某所在公司已经资不抵债, 签订这个合同, 就是为了骗刘先生公司的钱。而胡某所在公司财产已所剩无几, 根本无法追偿。

       刘先生悔恨不已, 一个" 战友" 毁了他十几年的苦心经营。战友本是伟大而崇高的字眼, 尤其是经过战火洗礼的战友之情非同一般, 更是始终不渝、终身难忘的。胡某这种人何能论友情?

       人们不难总结出:即使真正一同经历过某些事情的人, 也未必都是值得信赖的。如果你以为原来的朋友就永远是朋友。那就错了, 只有两人没有利益冲突的时候, 那时才能成为朋友。没有利益可取的时候, 很少有人会真正牺牲自己去为你两肋插刀的。所以才会在特定环境、特定时间保持某种比较纯洁的关系。可一旦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消失, 友谊的纯洁就只能永远封存在心中了。

       渴望友情, 渴望理解与支持是人的天性。也正是因为大千世界的诱惑太多, 人们自己很难不为金钱、地位所动, 所以才更渴望或者说希望别人也能不为所动。正因为纯真的友情几乎成了奢侈品, 所以人们更希望能得到它, 甚至有意自己美化某种关系, 并升华为友谊, 从而轻易地相信它。最典型的是同学关系、战友关系等。

       无论你新接触哪一种群体, 都要" 多听、多看、少说" , 因为初来乍到, 你并不明白这个群体的利益分配情况, 容易成为某个利益集团拉拢或排斥的对象, 稀里糊涂地作了被别人利用的工具。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 人与人之间共同拥有同样的体验或秘密, 能加强彼此的关系, 更能强化亲密和信赖的程度。人所共有的体验愈是特别, 愈能让当事人拥有同伴意识。譬如" 战友" 这个词, 对于某个时代或者某个特定环境的人而言, 是会有他人所不能体会的特殊感情, 只要说一句" 我也是某某部队的" , 就可让初次见面的对方倍加信任, 因为它确实能让人回忆起战场上或某次抢险中战友们同在生死线上浴血奋战的情形。又如许多人都认为同学的友谊是最真诚的, 走出校门踏进社会之后, 如果初次见面的人得知彼此是校友、学友, 都会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亲切感, 因为昔日美好的校园生活能让人回忆起当初的浪漫、纯真, 由于怀念过去而认同了面前的人。

       一句箴言:经历是财富, 但对不同的人来说财富的力量就不同

       在体例上参照大陆法系

       在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开端时期, 它明显属于外因型、自发型和渐进型法的现代化, 既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根基, 又有西方现代的法文化资源, 具有典型的" 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 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 一) 由被动到主动

       从历史的角度看, 清末变法修律在当时显然是被动而屈辱的, 但又是极其必要的。辛亥革命以后, 中国法的现代化才开始了由被动到主动的尝试过程。但真正的主动吸收西方法文化资源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

       ( 二) 由模仿到创建

       所谓模仿, 就是在体例上参照大陆法系; 所谓创建, 就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法的现代化从总体上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建国时的前苏联法律模式也是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开始自觉地以本国国情为基础, 同时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积极因素, 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制体系。

       ( 三) 由片面到全面

       片面性在法的现代化初期是难免的。为了解决急迫的社会现实问题, 法制建设往往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这主要表现在历届政府都倾向于用立法的方式推行新政策。当前, 为了适应全球化趋势和建设和谐社会, 我国已经开始法的全面现代化时期, 即不再把法制建设看得过分功利, 不再像过去那样要么把法制建设集中于政治斗争或" 严打" , 要么把法制建设集中于经济建设, 而是把法的调整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

       ( 四) 由实践到理论

       由实践到理论, 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说法, 就是摸着石头过河, 就是先行动后总结。近代以来, 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国家层面上推进较快, 但先进的思想观念被社会接受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此, 在中国法的现代化过程中, 往往是法律制度变革在前, 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思想领域斗争激烈。改革开放以后, 这种情况仍然持续了很长时间, 失败的经验教训往往得到及时总结, 好的成功经验被迅速推广, 并上升到理论以进一步指导法的现代化实践。

       总之, 从清末修律算起, 法的现代化在我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一进程涉及许多重大的政治事件和诸多的经济、文化、社会问题, 是非常复杂的。现在,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 尤其需要认真结合本国实际, 积极探索我国法的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从而使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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